对用行为作进一步的法律规制。 一是应当规定用行为所涉及的作品部分占原作品总量的比率,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若比率失当则不可以视为合理用,且不同性质的作品要依据其具体状况来规制;二是明确需要用行为不可以对互联网著作权人的当下与以后的利益产生影响;三是需强调用行为应排除谋取个人利益和出于商业目的两种情形;四是要对网页网站快照转化性用价值的断定标准作出规定。
健全互联网著作权范围的合理用规范,不只能为互联网著作权人带来信赖感与安全感,还能为司法实践中审理网页网站快照等有关案件提供切实的依据,这对著作权法体系的健全也有着要紧有哪些用途。